第 103 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