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 20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