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1 條
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 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第 22 條
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第 98 條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 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