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
第 4 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 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 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