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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04 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第 2 條
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第 84 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 87 條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
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第 9 條
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
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