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5 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