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7 條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行 政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之。
第 98 條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 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