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條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修讀學士學位 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 讀博士學位。 前三項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及前項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讀碩士學 位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