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6 條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 125 條
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