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 9 條
財政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國有財產事務。 財政部設國有財產局,承辦前項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