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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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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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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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
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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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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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
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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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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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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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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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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