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8 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 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第 161 條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