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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39 條
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 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