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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區域計畫法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
第 4 條
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為
縣 (市) 政府。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