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條
農會會員 (代表) 大會對左列各款事項,須經全體會員 (代表) 三分之二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 三、選任人員之罷免。 四、經費之募集。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45 條
農會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經 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停止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職權,並予整理。經 整理後,應即令其改選。
第 46 條
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主管 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 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