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 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第 9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 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亦得依本法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