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