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3 條
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 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 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第 92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