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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63-1 條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
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其違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
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前項所得利益認定、核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