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49 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20 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第 121 條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
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第 252 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法規名稱: 藥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15 條
藥師業務如下:
一、藥品販賣或管理。
二、藥品調劑。
三、藥品鑑定。
四、藥品製造之監製。
五、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六、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
七、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
八、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除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亦得經由修
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為之;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
主管機關定之。
藥師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21 條
於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未滿二十歲之人進入吸菸區,
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