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不適用本 法或不具公務員身分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四、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人員不包括法定機關編制內聘用人員。但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 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時仍在保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