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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41-1 條
(刪除)
第 98 條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
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