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0 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第 122 條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