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67 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