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 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 ,以代替行政處分。
第 139 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