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
第 5 條
工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其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 6 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 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 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第 7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