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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
第 75 條
汽車駕駛人申請變更、換照、補照、登記,規定如下:
一、汽車駕駛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出生
    年、月、日、住址有變更者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身分證或戶口名
    簿、停留或居留證明,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二、變更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出生年、月、
    日者,應將原照註銷,換發新照;變更住址,就原照背面地址欄簽註
    之。
三、汽車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時,應填具異動登記書,並繳驗第五十條第
    六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向公
    路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