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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5 條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第 27 條
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