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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12 條
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
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
第 15 條
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
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
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