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1 條
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 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第 44 條
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