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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
第 13 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 效力。
第 7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 發布,並即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