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 的。
第 109 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