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3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 、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第 86 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