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5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第 230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