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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25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第 230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