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8 條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
第 139 條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