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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263 條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