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公證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修正)
第 2 條
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
,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
公證人對於下列文書,亦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予以認證:
一、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者。
二、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