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2 條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 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 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3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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