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 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 捨五入計算。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