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3 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第 144 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 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