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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廢止)
第 6 條
申請道路挖掘應備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施工計畫書。
三、施工範圍位置圖。
四、管線埋設平面圖及標準橫斷面圖。
五、交通維持計畫書。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文件。
前項第二款應載明計畫說明、使用機具設備種類及數量、施工及管理方法
。
第 7 條
為辦理前條之許可,本局應訂定道路之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等執行事
項。
前項執行內容及方式,由本局另定之。
第 8 條
本局受理第六條之申請時,其他管線或工程可同時施工者,得通知其限期
申請。
未依前項通知於同一道路申請挖掘許可者,本局得禁止其挖掘。但有正當
理由報經本局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