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 的。
第 36 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