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 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