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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第 55 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不得參與審議。
第 96 條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
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