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 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不得參與審議。
第 96 條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 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