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 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第 43 條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第 67 條
土地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應繳納書狀費,其費額由中央地政機關 定之。
第 76 條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 納登記費。 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 ,免納登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