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4 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第 84 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 87 條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 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第 9 條
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 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