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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第 11 條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申請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二日以上
之病假或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
醫師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