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 員。
第 5 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 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 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