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8 條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 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第 180 條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會之決議,對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 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第 206 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 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 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