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62 條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